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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公告自本(2012)年3月1日起適用修訂企業營所稅法施行細則新版,其中增列多項應課稅的所得項目
標題:越南政府公告自本(2012)年3月1日起適用修訂企業營所稅法施行細則新版,其中增列多項應課稅的所得項目
類別 : A06 (經貿法令)
資料來源:越南民律圖書館網站2012.1.3報導
編輯單位: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商務組
E mail : commerce@hcm.fpt.vn
編輯日期:2012年1月3日
文號 : 022
商情本文:
越南政府已於去(2011)年12月27日發布第122/2011/ND-CP號公告(以下簡稱為122號公告),修訂政府2008年12月11日第124/2008/ND-CP號公告(以下簡稱為124號公告)企業營所稅法若干條文施行細則之規定,並規定自本(2012)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
前列第122號公告共2條的規定如次:
第1條:修訂第124號公告企業營所稅法若干條文施行細則之規定:
1- 修訂第3條的規定如下:
「第3條:課稅的所得:
1. 課稅的所得係指本(3)條第2項規定從事生產經營貨品及勞務活動所得以及其他的所得。對於有辦理經營登記且具有本條第2項規定所得的企業,則其所得係以其單位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得予以認定。
2. 其他所得包括:
a) 資金轉讓的所得,涵蓋轉讓投入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資金,包括售賣企業、轉讓證券以及依法律規定之其他轉讓資金的形式。
b) 投資計畫案轉讓所得、依法律規定轉讓礦產之探勘、開採及加工權;本(122號)公告第1條第9項規定不動產轉讓之所得。
c) 資產所有權及使用權所得,包括任何形式收取權利金及智慧財產權所得;依法律規定進行科技轉交所得;任何形式之財產出租所得。
d) 資產及各種有價證券轉讓及清理所得(不動產除外)。
e) 存款利息、放款利息及售賣外滙所得包括:於各信用組織存款利息、依法律規定以任何形式放款利息所得、放款合約上所列信用擔保費及其他各項費用。售賣外滙差額所得;財務年度結束時對具有外滙來源之應付債務重新評價產生的滙率價差(不含於投資營造計畫案基本建設,藉以形成企業固定資產而該資產並未投入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滙差)。
f) 預防款項歸列所得(惟屬於庫存品減價、投資金融損失、難追收呆帳、企業產品和貨品保固、以及薪資提撥預防款項歸列的所得除外)、已執行提撥以列入支出,惟在提撥期內不予使用或使用不完的款項。
g) 雖遭刪除惟再獲追收呆帳之所得。
h) 收取無法認定債權人之應付債款。
i) 發現遺忘之以前各年經營的所得。
j) 收取違反經濟合約的罰款及理賠款項,於扣除法律規定因違反合約被罰款及償付後的所得。
k) 收取現金或實物的贊助款,惟政府第124號公告第4條第6項規定的贊助款則除外。
l) 依法律規定當企業進行轉型、分割、分立、併入及合併資金調配及入股時,對企業資產重新評價產生的差額。
承受資產的企業,當依本公告第1條第5及6項認定獲准扣除費用時,得以新評價的價格核計。
m) 越南境外生產經營收取的所得。
n) 與刻正享受租稅優惠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廢料及廢品之售出所得,以及法律規定之其他所得。
3.企業營所稅法第2條第2項c及d點規定企業在越南境內產生的課稅所得,係指企業收取具有越南來源所得,及提供勞務、放款、權利金予越南組織及個人,或正在越南經營的外國組織及個人的的所得,不附屬於其進行經營的地點。
本(3)項規定的課稅所得,不包括在越南境外提供的勞務,例如運載工具及機器設備在國外維修;在外國執行之廣告、行銷、促進投資及貿易;在國外進行貨品及勞務之推銷;在國外提供訓練;分享予外國方的電信費。
越南財政部具體規定本項的課稅所得。」
2- 修訂第124公告第4條(免稅所得)第2、3及4項的規定如下:
「2.履行科學研究及發展科技合約所得、試產期產品經營及在越南首次採用新科技產製產品所得,包括轉讓減少排放證書(CERs)所得,惟其免稅期自依據科學研究及應用科技合約開始產製產品、試產及採新科技生產、以及獲得核發CERs起,不得超過1年。
財政部具體制定本條執行規範。
3.企業從事貨品及勞務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得,而其所屬殘障、戒毒後及感染愛滋疾病勞工人數,年平均占企業勞工總人數30%者。
本項規範免稅所得的企業,係指年平均勞工人數20名以上的企業,惟不包括從事金融及不動產經營的企業。
另本項規定的免稅所得,並不涵蓋本公告第1條第1項第2點規定的所得。
4.專為少數民族、殘障人士、具有家境特別困難兒童、社會弊端對象、正在進行戒毒、戒毒後及感染愛滋疾病人士舉辦職訓活動之所得,若職訓單位另有前列人士以外之參訓對象時,則其免稅所得依前列少數民族、殘障人士、具有家境特別困難兒童、社會弊端對象、正在進行戒毒、戒毒後及感染愛滋疾病人士,占單位參訓總人數的比例認定為之。」
3- 修訂第124號公告第6條(課 稅所得之認定)第2及3項的規定如下:
「2.課稅所得獲認定如下:
課稅所得 = (營業額 – 獲准扣除支出) + 其他所得
從事多個項目生產經營活動企業的課稅所得,為其所有生產經營活動項目所得之總和,若其中有產生經營活動虧損項目時,企業可自行選擇在其他具有所得經營活動項目的課稅所得中,執行彌補該虧損的款項,彌補後剩餘的所得,適用於經營活動項目所得之企業營所課稅率。
不動產、投資計畫案、礦產探勘、開採及加工權轉讓的所得,應予分列核算,以申報並繳稅,且不得在其他經營活動項目所得或虧損款,執行相互彌補,惟可在該等產業中進行相互彌補所得及虧損款項。
3.若干生產經營活動項目之課稅所得,認定如下:
a)資金轉讓之所得(本項b點規定證券轉讓交易所得除外),係以其轉讓合約收取總金額,扣除相關承讓資金購買成本價及轉讓相關費用認定為之。
對非以收取現金而收取資產及其他物質利益(例如股票、基金證書)進行資金轉讓的企業,若有產生所得時,則應課徵企業營所稅。
b)證券轉讓交易之所得,係以其賣價扣除其轉讓證券的買價及證券轉讓直接相關的費用認定為之。
對於發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其發行股票的價格與股票面額價格的差額,不適用計算企業營所稅。
對於執行分割、分立、合併及併入,而於分割、分立、合併及併入的當時進行股票交換的股份企業,若有產生所得時,則應課徵該所得的企業營所稅。
對非以收取現金而收取資產及其他物質利益(例如股票、基金證書)進行證券轉讓的企業,若有產生所得時,則應課徵企業營所稅。
c)智慧財產權及科技轉交之所得,係以其收取的總金額,扣除其成本價或轉交智慧財產權及科技之創造費用,再扣除轉交智慧財產權及科技之維持、升格及發展支出及其他獲准扣除費用的項目認定為之。
d)資產出租之所得,係以其出租營業額扣除資產基本折舊、維修、保養及資產租賃後再轉出租的費用(若有時)、以及資產出租相關獲准扣除支出的項目認定為之。
e)資產清理及轉讓之所得(不動產除外),係以資產執行清理及轉讓收取的金額,扣除清理轉讓當時會計賬冊上所列資產殘值,以及資產清理轉讓相關獲准扣除支出的項目認定為之。
f)售賣外滙之所得,係以外滙賣出收取的總金額,扣除所賣出外滙數量之買入價格(不含於結束財務年度時重新評估具有外滙來源項目,及投入生產經營前投資營造基本建設工程產生的滙差)認定為之。
g)資產重新評價的差額,係指資產於重新評價與會計賬冊上所列資產殘值間的差額;對於入股固定資產的差額,係指固定資產重新評價與當時會計賬冊上所列其殘值間的差額;對企業執行分割、分立、合併、併入及變更型態時調配固定資產之差額,係指固定資產重新評價與當時會計賬冊上所列其殘值間的差額。
當入股於執行分割、分立、合併、併入及變更型態企業的固定資產重新評價的差額,獲列入計稅期之其他所得項目,惟對於進行重新評價入股土地使用權的差額,自入股年起的最多10年期內,獲分攤予其他所得項目。
h)於國外從事生產服務經營活動收取所得,係指稅前之總所得。」
4- 修訂第124號公告第8條(營業額)第3項d點的規定:
「d)對出租資產活動的營業額,係以承租方按租賃合約規定逐期支付的款項認定。倘承租方採多年方式預付時,則其計算課稅所得的營業額,將分攤予多個預付的年份,或以單1次付清的營業額計算認定。對於刻正享受租稅優惠期的企業,其享受的優惠稅額,應根據屬於多個預付年份的企業營所稅之總額,除以承租方預付的年份計算。」
5- 修訂第124號公告第9條( 認定得及不得扣減的支出項目)第1項的規定:
「1.除第124號公告第9條第2項a、b、c、d、f、h、i及j點,及本公告第1條第6項規定外,若符合下列規定條件的企業,得准予扣減所有的支出項目:
a)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相關之實際支出;
b)依法規定充份具備支出發票及單據。
對於向生產及捕撈人士採購其直接售出之農林漁產的貨品;向手工生產人士採購其直接售出之黃麻、蒲草、竹藤、樹葉、稻草、椰皮、椰殼或善加利用廢棄農產品原料的手工藝品;向自行開採人民採購其直接售出之泥土、砂石及圓石的產品;自拾荒人採購其自行撿取,或自家庭戶及個人蒐購其直接售出二手資產及用品,以及向非營利個人採購的勞務,應具備結算予售賣者的單據,及經營企業法定代表或被授權人簽認之貨品採購明細表,並負起責任。
對於依衛生部輔導在企業辦公處所就執行愛滋疾病防範活動實際支出的項目(包括訓練企業人員防範愛滋疾病、為企業勞工舉辦防範愛滋疾病宣導費、諮詢費、愛滋疾病診斷及檢驗費、及經營單位對感染愛滋疾病所屬勞工提供補助),於認定應課稅的所得,亦准予扣除。」
6- 修訂第124號公告第9 條第2項e、g及k點規定,及增列l及m點規定:
a) 第9條第2項e點的規定修訂如下:
「e)未符合法律規定轉列入支出項目之提撥款;
提撥款包括:週期性固定資產大型維修提撥、已核算活動項目的營業額而仍須繼續履行合約義務之提撥,涵蓋出租資產活動而己收取多年的預付租金,而出租方已於收取該年將該全部預付租金核算列入營業額者,以及財政部規定之其他提撥款。」
b)第9條第2項g點的規定修訂如下:
「g)與生產經營活動直接有關之廣告、行銷、促銷、仲介回扣(不含經營保險法規定保險仲介,按訂定價格售貨代理商之回扣,以及支付傳銷式公司的回扣);接待訪賓、舉辦節慶、會議;行銷補助、費用補助、結算折扣和報社贈與及贈送報章(對革命有功勞、榮軍、傷兵;偏遠、海島及經濟特別困難地區的幹部、兵士等對象進行贈與及贈送報章除外),而超過獲准扣除支出總額10%以上者;對自2009年1月1日起投資設立新企業首3年,而超出其獲准扣除支出總額15%以上者。
獲准扣除的支出總費用,不包括前列規定支出的款項。
對從事商業活動者,則不包括其貨品售出之採購價。
c)第9條第2項k點的規定修訂如下:
「k)於計稅期末對具外滙來源項目與具外滙來源應付債務項目重新評估的滙差;投資基本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滙差。」
d)增列第9條l及m點規定的內容如下:
「l)預防喪失工作補助基金之提撥(依法律規定非屬於強制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除外)。
m)責任無限公司業主的薪資;給付不直接參與管理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創始人之酬勞;給付勞工薪資及其他核算支出項目,而在實際上不予給付,或給付而依法規定不具發票及單據的薪資及其他支出項目;給付勞工獎金及為勞工購買壽險的款項,而於下列文件之一,包括勞動合約、集體勞工協議書、集團、總公司及公司財務管理準則、或依總公司及公司財務管理準則規定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經理執行的獎賞準則上,並無具體載列勞工享受壽險條件及享受的額度者。」
7- 第10條(稅率)第2項的規定修訂如下:
「2.在越南從事石油天然氣及其他珍貴資源尋覓、探勘、及開採活動的企業營所稅,適用從32%至50%的課稅率。對於石油天然氣油礦之稅率,得依據石油天然氣法規定辦理;對於珍貴的資源礦(石油天然氣除外),適用50%的課稅率,惟屬於政府第124號公告享受企業營所稅優惠清單之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地區,而獲得交付面積70%的礦區,則適用40%的企業營所稅率。
本項規範珍貴資源涵蓋白金、黃金、銀、錫、鎢、銻及稀有土。」
8- 第11條(課稅方法)第3項的規定修訂如下:
「3.舉凡屬於企業營所稅法第2條第2項c及d點規定的企業,其應繳之企業營所稅,係以貨品及勞務在越南售賣的營業額乘以百分比的方式計算為之,具體規定如下:
a)服務業:5%,惟對餐廳、大飯店及賭場提供管理服務者為10%;若提供服務而有接合供應貨品者,以1%計算為之;
a. 權利金:10%;
b. 租賃航空船(含租用航空船引擎及零組件)、海運船舶:2%
c. 租賃鑽架、機器設備及運載工具(而本項c點規定除外):5%;
d. 借貸利息:5%;
e. 證券轉讓交易、國外再保險者:0.1%;
f. 衍生的財政勞務:2%;
g. 營造、運輸及其他活動項目:2%」
9- 第13條的規定修訂如下:
「第13條:不動產轉讓交易的所得,包括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租用權轉讓所得;不動產經營企業依土地法規定,將土地重出租的所得,不區別土地有否具備基礎設施及與土地接合的建築工程;房屋及與土地接合的建築工程轉讓所得,包括與該房屋及建築工程接合的資產,不論有否轉讓土地使用權及租用權者;與土地接合的其他資轉讓的所得。」
10- 第14條第1項規定修訂如下:
「1.課稅所得的營業額,係依據符合法律規定不動產買賣合約及其實際轉讓的價格認定。
倘按不動產買賣合約所列土地使用權轉讓交易的價格,低於中央直轄市及省政府於簽訂買賣合約當時公告的土地價格時,則依據中央直轄市及省公告的土地價格辦理。」
11- 第15條第3及5項的規定修訂如下:
「3.整個活動期內之10%的課稅率,適用於從事教育訓練、職訓、醫療、文化、體育及環保活動(以下統稱為社會化產業)的企業,以及依據出版法規定從事出版活動之所得。
總理核定本項規範社會化產業活動項目清單。
5.整個活動期內之20%的課稅率,適用於從事農業服務合作社、人民信用基金及微觀財政組織。
當農業服務合作社、人民信用基金及微觀財政組織適用第124號公告第15條第1項規定10%課稅率期滿後,改轉為適用20%的稅率。
本項規範微觀財政組織,係指依各信用組織法規定設立及運作的組織。」
12- 第19條(適用優惠企業營所稅優惠條件)第2項規定修訂如下:
「2.不適用享受優惠的企業營所稅的所得,包括營業營所稅法第18條第3項a、b及c點規定的所得、從事適用特別消費稅法對象之經營勞務所得、以及從事礦產開採活動的所得。」
第2條:施行條文:
1. 本(122/2011)公告自本(2012)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並適用於自2012年起的計稅期。
2. 對於符合出口比例優惠條件而刻正享受優惠企業營所稅期的企業,因執行加入WTO承諾而自2012年1月1日起被中止其享受優惠者,得依據自企業獲得核發投資執照起,至2007年2月14日第24/2007/ND-CP號公告企業營所稅法若干條文施行細則生效前,所發布的企業營所稅相關規定,或依據因執行入會遭調整享受租稅優惠當時(即至2011年12月31日截止)所發布的企業營所稅相關規定,選擇符合企業投資優惠(因應出口比例及使用國內原料條件除外)的實際相應條件,俾便在其剩餘期間繼續享受優惠。
企業依本項規定選擇享受的優惠後,應負責向稅務機關報備。
越南財政部規定本公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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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2011年前11個月進口石油暨相關其他製品的金額,較去年同期成長9.8%
» 越南2011年前11個月計出口60億美元電話機及零配件,較2010年同期成長200%
» 越南2011年年度原油產量生産量較2010年成長1.1%
» 胡志明市公告自本(2012)年1月1日起,調高10個座位以下汽車的契稅為15%,調幅漲5%
» 胡志明市本(2012)年前2個月將需求4萬5,000名勞工
» 科威特Electronic Technologies Co.,W.L.L.(ETC)需求進口越南花崗磁磚及電子產品
» 越南去(2011)年進口約5萬5,000輛汽車,金額為10億2,000萬美元,較前年成長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