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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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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暨越南文件驗證注意事項公告 (2009/04/01)

越南文件須經所屬公證處翻譯認證及外務廳驗證(產地/檢疫證明只須經商工會/檢疫局驗發)...

下載: 內容

公 告 (2009/04/01)

自本(2006)年2月6日起,各類國內暨越南文件證明須由本人親自申請及領取。若本人無法親自來處擬授權他人辦 理者,台灣文件部分須提出經國內法院公證人認證及外交部領務局驗證;越南文件部分須提出經當地公證處認證及外務廳驗證或其他適當公務機關認證之授權(委 託)書,始可代為辦理。

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敬啟
200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