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6 Nguyen Tri Phuong St.,Dist.10
(84-8)3-8346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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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聯絡: 090 392 7019
本電話供國人遭逢緊急危難時撥打,倘有其他問題請於本處辦公時間來電諮詢。
本處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九點至下午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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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09/04/01)
自本(2006)年2月6日起,各類國內暨越南文件證明須由本人親自申請及領取。若本人無法親自來處擬授權他人辦 理者,台灣文件部分須提出經國內法院公證人認證及外交部領務局驗證;越南文件部分須提出經當地公證處認證及外務廳驗證或其他適當公務機關認證之授權(委 託)書,始可代為辦理。
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敬啟
200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