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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越南財政部公告核發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狀規費之規定
類別 : A06(經貿法令政策)
資料來源: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商務組
E mail : commerce@hcm.fpt.vn
日期:2010年7月28日(越南經濟時報電子報2010.7.28)
文號 : 505
商情本文 :
越南財政部頃於本(2010)年7月26日發布第106/2010/TT-BTC號公告,有關土地使用權狀及連接土地的地上財產和房屋所有權狀核發規費之規定,並規定自發布後45天開始實施,其中:
一、當獲得越南權責機關發給土地使用權及連接土地的地上財產和房屋所有權狀的組織、家庭戶及個人,均須繳交規費。
二、規費徵收額度如次:
(一)對於中央直轄市所屬郡區,及省轄市所屬坊區的家庭戶及個人,每次發給新的前列權狀最多的規費為10萬越盾(註:目前1美元可兌換19,100越盾)、重發、換發或在權狀上進行確認者,每次最多為5萬越盾。
(二)對於核發土地新的使用權狀(即無地上物及房屋者),每次最多為2萬5,000越盾、重發、換發或在權狀上進行確認者,每次最多為2萬越盾。
(三)對於發給組織新的土地使用、及連接土地的地上財產和房屋所有權狀,每次核發規費最多為50萬越盾;核發土地新的使用權狀,則每次最多為10萬越盾; 重發、換發或在權狀上進行確認者,每次最多為5萬越盾。
(四)免徵收前列權狀規費的對象,包括政府去(2009)年10月19日第88/2009/ND-CP號公告,有關核發土地使用權及連接土地的地上財產和房屋所有權狀規定生效(2009年12月10日)前,已取得前列權狀而有需求換發者;農村地區的家庭戶及個人; 中央直轄市所屬郡區,及省轄屬市所屬坊區申請核發屬農村地區權狀的家庭戶及個人。
另越南財政部亦規定,中央直轄市及省人民議會規定前列權狀核發收取的具體規費額度,以及管理和使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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