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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越南貿易質詢中心網站
3.9.2010
商情本文:
根據貨物品質法於
2007年
11月
21日、越南政府於
2008年
12月
31日頒佈第
132/2008/ND-CP號函,公告貨物品質法執行細節規定;
根據食品衛生安全法於
2003年
7月
26日、越南政府於
2004年
9月
7日頒佈第
163/2004/ND-CP號函,公告食品衛生安全細節規定;
農業暨農村發展部對楂魚、巴沙魚出口頒佈生産該類食品之品質及衛生安全要求如下:
第一條:適用範圍及對象
1.
適用範圍:對生産出口楂魚、巴沙魚之品質及衛生安全規定
2.
對象:
a.
生産楂魚、巴沙魚出口商
;
b.
越商出口該類楂魚、巴沙魚至各市場;
第二條:出口楂魚、巴沙魚須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農業及農村發展部有關水產食品衛生安全之規定。(請參考
http://www.agroviet.gov.vn/Pages/default.aspx
)
2.
加工楂魚、巴沙魚原料出口
a.
撿具越南農業部
2008年
12月
1日第
130/2008/QD-BNN號公告
,有關養殖水產動物及其產品毒質安全量檢查規範屬地區權責機關開具之養殖來源證明。
b.
加工單位取樣檢驗結果達食品安全指標及符合
HACCP
(
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
)
(
危害分析關鍵及控制點
)
認證標準規定
c.
加工單位在檢收原料階段達品質要求(魚還活著、健康、無病況及寄生蟲)
3.
產品加工和出口的要求。
a.
冷凍結冰厚度較於出口冷凍魚排的淨重必須遵守入口國家全責機關的規定,但不能超於
20%
b.
只能使用各種符合進口市場與越南法律規定的協助加工,附加化質。產品裏的協助加工,附加化質的殘留量不可超過其安全量之規定。
c.
楂
魚,巴沙魚的貨品出口前必須經農、林、水產業品質管理局檢查。貨品
須達進口國家或越南的食品衛生安全與質量證明。
第三條:執行作業
農、林、水產品質管理局有責任
配合海關總局
檢查各
出口該類食品
越商執行該公告之規定
。
第四條:實行效力。
本公告自簽發後
45
天生效。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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